2019年8月16日星期五

誠哥,厲害! 在下佩服!

香港首富李嘉誠今天在多家報章刊登兩則全版廣告,其中一則指出:「正如我之前講過:『黃台之瓜,何堪再摘』」;另一則內容以反暴力為主題,寫著「最好的因可成最壞的果」等字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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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誠爵士,今日(2019年8月16日)在香港主要報章頭版刊登全版廣告,「黃台之瓜,何堪再摘」及另一則中間有反暴力標誌,上寫「最好的因、可成最壞的果」,左寫「愛自由、愛包容、愛法治」,右寫「愛中國、愛香港、愛自己」,下寫「以愛之義、止息怒憤」。

黃子華在棟篤笑《兒童不宜》中,曾經說過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把「H」改為「L 」,就成了LKSAR, Lee Ka Shing Administrative Region。

李嘉誠先生,兩篇廣告,取得香港人、內地人、甚至華僑的心。
兩篇看似簡單的廣告,內容卻千變幻化。無論你立場如何,這兩篇廣告都深深刻入你心。
有人看到「禁止暴力」等單純字面的意思,有人看到「自由中國,包容香港,法治自己」,有人看到「因果由國,容港治己,義憤民誠」。
而摘瓜之人是誰,是林鄭特首,還是暴力份子。

一個叱咤商場,手握巨額資產的他,從兩篇廣告,輕輕鬆鬆展示出 他個人對政治、市場、公關及中文超凡的能力。「李超人」一名,當之無愧!

2019年8月11日星期日

浸大學生會會長購買10支激光筆 被指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

我在資料搜集中,分享一下我資料搜集完的東西,希望大家有更多更準確的資訊去自行思考。可以更持平,更有根據。


新聞報導:
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購買10支激光筆,被指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
https://news.mingpao.com/…/%E8%AD%89%E7%89%A9%E6%BF%80%E5%8…
武器在法律的定義:
第217章 《武器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17!zh-Hant-HK…
鐳射筆/鐳射槍不在附表違禁武器列中即不是違禁武器
第245章 《公安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5?pmc=1&m=1&pm=0
攻擊性武器 (offensive weapon)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買家買的是鐳射筆,是否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要測試那十支的鐳射筆的能量吧
激光的相關指引或的分類:
機電工程署激光產品安全指引(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標準)
https://www.emsd.gov.hk/…/safety_guidelines_for_…/index.html
激光(鐳射)在國國標準是有定義的
持有數量:
未找到相關資料
Jackie個人意見,持有數量不應影響攻擊性武器的判斷,因為只要持有一把重力刀,就是犯法,不用十把;持有一支軟飲管,一般不會判定為攻擊性武器的,持有100支都不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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